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方凡)黃某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近日,蘇仙區(qū)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黃某某提起公訴。
2022年3月17日,黃某某駕車沿郴江路由北往南行駛至郴州技師學院路段時,將正在過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造成重傷,黃某某聽到異響后采取了制動措施,但未查看具體情況便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xiàn)場。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黃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查明,黃某某因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達十二分,于2019年12月被永興縣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發(fā)當日屬無證駕駛。
檢察機關認為,黃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逃逸,造成一人重傷,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對黃某某提起公訴。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劉建軍
來源:湖南法治報